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京城出现了一批要求10倍赔偿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证明对身体有损害,或者因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而败诉。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维权出现改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到了损害为前提。
日前,京华时报记者梳理了本市中院关于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向超市索赔,并获得10倍赔偿的相关案例,发现出售过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准确是10倍赔偿较多的“重灾区”。
阎先生起诉称,2013年8月23日,他于华联超市购买了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一罐,付款288元。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3年8月10日,为过期食品。阎先生认为,华联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理应依法退一赔十。他起诉要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288元,支付赔偿金2880元。
华联超市答辩称,阎先生未就此事与华联超市协商解决,系恶意以此行为骗取财物。华联超市的确销售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但该类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各大商场均有售,不能确定阎先生提供的啤酒系华联超市销售。
西城法院认为,阎先生提交购物小票、弗伦斯堡啤酒的酒桶,其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他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华联超市购买了涉案啤酒,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弗伦斯堡啤酒保质期截至2013年8月10日,而阎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在华联超市购得该啤酒。华联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阎先生要求退还其购物款288元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属于行使法定权利,且法律并未对消费的人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华联超市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阎先生货款288元,支付阎先生赔偿款2880元。
2013年6月29日,殷先生在永辉超市小红门店购买了450毫升兰博基尼玛琪朵奶茶14瓶、450毫升兰博基尼摩卡咖啡饮料25瓶,两种饮料共计花费了214.5元。
此后,殷先生发现,这两种饮料都没有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的规定,对“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进行标注,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殷先生举报后,大兴工商分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永辉超市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配料表中均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的成分,但未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4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此后,殷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退还货款214.5元,并10倍赔偿货款214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永辉超市销售的两种饮料被大兴工商分局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永辉超市向殷先生退还214.5元并支付10倍赔偿2145元。
永辉超市不服,上诉称食品标签就为了均衡营养促进健康,就是一个技术指导,并认为当地工商部门不进行合理指导造成标签有瑕疵,和食品安全无关。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两种食品标签并未作出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违反了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即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耿瑗:《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依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该法出台后,索要10倍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多。
耿瑗: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主张要想得到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事实要件,即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损害要件,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三是主体要件,即赔偿主张只能向有关食品的生产者或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提出。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后,“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这一条件被取消。
耿瑗: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向食品生产者或食品销售者提出赔偿主张。不同之处在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者能够最终靠验证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来免予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食品生产者则不存在这样的免责事由。
耿瑗:一是应当谨慎保管购物小票和发票,作为买卖关系的证明。二是即使无法通过《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消费者仍旧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食品包装或说明书对食品功能做虚假宣传的,消费者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受误导购买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比如,销售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的,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退货;再比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食品销售者支付赔偿。
耿瑗: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卫生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必要时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检验或要求供货商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确保对所购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耿瑗: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当事人多次、多处、大量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对该食品的不同销售者或同一销售者的不同门店集中提起诉讼的职业打假现象。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法院并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最高法《规定》施行后,职业打假人也可以主张10倍赔偿。这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耿瑗: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我们老百姓的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相关定义,所以法官们在审判中很难界定维权主体是消费的人还是职业打假人,只是有些典型的消费者,在此类诉讼中出现次数比较多,我们就怀疑他可能是职业打假人,所以职业打假人的具体数量无法精确统计。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照样可以索赔以后,从近一年来一中院以及其所管辖的法院受理的10倍赔偿案件来看,案件数量显著增加,除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老的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明显增多,同时出现了相当一部分新的职业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