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先后组织并且开展专利行政保护,商标全链条保护,春茶、秋季地理标志保护,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理和指导。截至目前,蚌埠市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6件,假冒专利案件12件,商标违法案件84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慢慢地增加。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征集和评选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2年12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藏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包工包料施工蚌埠市淮上区双墩新村(清河家园)二期防水项目中,使用从河南某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注“汇源及图”注册商标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自粘型两种型号侵权防水卷材,货值金额286850元。该防水卷材侵犯了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源及图”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系初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且取得了商标持有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谅解,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但当事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527卷,罚没合计371840元。
2022年11月24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怀远县荆山镇大宇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蚌埠市龙子湖区王飞虎干鲜批发商行采购了涉案干酵母共计300箱,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且未进行进货查验。截止查获时,该批酵母未销售流入市场。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产品为涉嫌侵权商品。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且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300箱,罚款114000元。
2023年5月9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蚌埠某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万兆单模模块和万兆多模模块为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华为代理商,向蚌埠某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承建方提供了带“HUAWEI”商标标识的光模块,其中OSX01000型号数量124个,OMXD30000型号692个,货值金额1247352元。2023年3月份,医院智能化系统核心交换机告警,院方发现使用的华为光模块信息与系统显示的参数明显不符。经华为公司鉴定,该光模块非华为模块。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华为官方代理商,向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假冒侵权设备,属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案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雪花”文字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872315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注册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2021年10月21日至2031年10月20日。
2022年12月13日上午,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镇县石湖乡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啤酒地堆上发现2箱标称“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雲花黄山啤酒。
经查:生产厂商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注册了28732596号商标,为竖立的宋体“雲花黄山”,使用类别为啤酒。又注册了16039897号商标,为横排的宋体“雲花黄山”,在2022年6月20日被宣告在啤酒,麦芽啤酒类别中无效。在商品上,生产厂商分别使用了竖立和横排的“雲花黄山”,但改变了字体。商品上使用的“雲花”为艺术体,和“雪花”视觉上几无差别。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啤酒外包装上的雲花与雪花字体近似。容易让我们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啤酒为雪花啤酒。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因为生产厂商在滁州市,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上述线索移交给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申请人称吴某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申请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023年4月26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标注有“年份原浆”字样的白酒一箱4瓶装,后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为商标侵权商品。
2023年5月12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安徽蚌埠众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当日,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禹会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纠纷双方进行了行政调解。在上述部门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谅解,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签署了调解协议书。5月26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名称为酒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5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于2023年5月5日受理并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蚌埠经济开发区庆玲百货店销售的古井贡酒产品与酒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4)近似,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明侵权事实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批发商购入,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专利产品。
经审理,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能分辨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显著的不同,两者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裁决被请求人蚌埠经济开发区庆玲百货店专利侵权事实行为成立,立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请求人张某获得名称为“保温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4月,张某向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于当日受理并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安徽增涛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保温壶与“保温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明侵权事实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在壶口的出水口、产品顶部、产品底部与专利产品不同,不属于专利侵权产品。
经审理,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产品以上部位属于不易观察的部位,其采用的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构成相似,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能分辨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显著的不同,两者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安徽增涛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立马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保温壶”。
2022年10月31日,蚌埠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蚌埠市高新区某百货超市正在出售的“魔眼糖”两支,售价为1元/支,标注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6。经查询,系统显示该商品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
经查,专利号为ZL2.6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包装盒(糖果套装),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当年6月授权,2022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终止。高新区某百货超市出售的“魔眼糖”生产日期在专利权终止之后。高新区某百货超市负责这个的人说对上面讲述的情况不知情,并提供了进货的索证索票。
根据《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还可以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但由于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92号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2年09月1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龙口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23年4月24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灿灿华芳便民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正在销售标注为“正宗龙口粉丝”的商品,生产许可证号:SC388,执行标准Q/XLS0001S,产地:河南·商丘,制造商:夏邑县何营乡龙顺粉丝厂,地址:夏邑县何营乡大尹村小尹庄,共1袋。
经查,上述粉丝由河南夏邑县某公司生产,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原材料不是龙口粉丝特定原材料且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GB/T 19048-2008)规定。当事人从谷丰园购进2袋夏邑县何营乡龙顺粉丝厂生产的“正宗龙口粉丝”,未索取进货票据。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销售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没2000元的行政处罚。
2.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2年11月29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某经营的贰元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西墙货架发现摆放销售标注“冰墩墩”、“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等内容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共3个,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许可材料。12月1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在网上购买“冰墩墩”奥运吉祥物钥匙扣5个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前已销售2个,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许可,期间也未建立相关账目账册。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努力配合,涉案商品货值较少,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冰墩墩”奥运会吉祥物钥匙扣3个,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八公山豆腐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97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八公山豆腐”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23年3月20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公山商城监督检查时发现陈某经营的店铺门头名称为“淮南八公山豆腐”。
经查,其摊位上正在销售的豆腐不是从淮南八公山购进而是其自己制作的。当事人擅自在店铺门头使用“淮南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字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当事人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没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