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秋节(9 月 17日)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组织劳动者加班的,应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酬的 300%付出加班薪酬。
2. 9月15日、9月16日、10 月 4 日、10月5日、 10 月 6 日为休息日(调休而来的连休),若组织加班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酬的 200%付出加班薪酬。
- 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 倍薪酬是在原薪酬的基础上额定付出 2 倍薪酬,即包括原薪酬在内。例如,你正常作业一天的薪酬为 100 元,中秋节加班一天,应得的加班薪酬为 300 元,其间包括了原有的 100 元薪酬,别的 200 元是加班薪酬。
总归,在中秋节和国庆节加班,用人单位应依照上述规则付出加班薪酬,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