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周女士通过多点App在北京市昌平区的物美超市沙河店购买了一盒6杯光明健能儿童酸奶。周女士称,酸奶到家后,2岁的儿子先用吸管喝了其中一杯。半小时后,周女士打开另一杯准备饮用。撕开酸奶包装后,她发现酸奶盖上有明显深色霉斑。随后周女士撕开了儿子喝过的酸奶包装,发现里面同样有霉斑。意识到酸奶可能有问题后,周女士撕开了剩余4杯酸奶,均发现酸奶中有深色霉斑,并且伴随着腐败水果的味道。
周女士表示,她赶紧检查儿子身体情况,发现儿子有点低烧,但无另外的不适。为保险起见,她还是带着儿子到了北京京都儿童医院,到达医院已经是饮用酸奶一个半小时以后。医院检查显示,周女士的儿子出现了白细胞、淋巴细胞升高等情况,初步诊断是细菌感染。周女士称,她向医生讲述了情况后,询问医生是否是感冒或者流感,医生表示不是,称与不洁饮食有关。医生为其开出了相应药物。当晚周女士儿子还出现了腹泻情况。
周女士称,其给儿子挂号、做检查、开药一共花费了472.87元,希望得到赔偿,并且有打车费等费用和额外的1000元赔偿。
3月28日,光明乳业工作人员和记者说,酸奶发霉不是生产方面的问题,可能是流通储存过程中出现了脱冷情况,因环节太多已无从查起,愿意以商品的价值10倍金额作为赔偿。对于周女士称其儿子喝奶产生的身体不适,希望赔偿相应费用,需要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其是饮用光明乳业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才能赔偿。
当该工作人员被问到“医院不会明确注明饮用光明乳业产品引发疾病怎么办?”的问题时,其回应称“这是单位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1000元赔偿时明确应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目前来看无法证明光明乳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按照该条法律赔偿1000元。赔偿10倍金额是出于社会责任。
销售酸奶的物美超市沙河店一位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正在向总部汇报,也在通过采购部沟通,会查清情况按照总部要求,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顺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联系了周女士表示,其接到周女士在315投诉的工单,但是超市应该作为投诉主体,目前该投诉已经转至超市所在地的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28日向记者表示,酸奶出现发霉而不是喝出异物,应该是储藏运送过程中出现了脱冷的情况,要看超市储存有没有过失。同时,出现商品质量上的问题的投诉是哪儿买的哪儿解决。记者也联系到昌平区沙河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会解决,不便接受采访。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董世盼律师表示,若能够证明腹泻是因为酸奶导致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均应当首先赔偿因此导致的人身损害。然后根据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的责任提起追偿。
董世盼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董世盼还提到,周女士首先可以跟商家协商,其次协商未果可以投诉到12315消费者热线;还可以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后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害。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当事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除了十倍赔偿,当事人还可提出直接损失的赔偿。按照民法典规定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